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 案例李某,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2000年3月到湖南省某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工作,此时李某46岁.2001年2月22日李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2月28日至2002年2月28日.此后双方经几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05年8月31日止.2005年3月30日食品公司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口头告知其第二天起不要来公司上班了.而李某认为不上班可以,但合同期限未到,应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理由是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还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李某诉至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李某的申诉请求是:
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退休年龄、经济补偿金、食品、合同期限、中外合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湖南省、仲裁、续签、申诉、签订、肠衣、案例
D9(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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