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辞职权有关问题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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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7.008

预告辞职权有关问题再探讨

引用
@@ <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登载了<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讨.原文作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预告辞职权,为了论述之方便,本文仍然沿用此概念.

预告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原文作者、用人单位、书面形式、若干问题、劳动者、劳动法、中国、通知、概念

D9(法律)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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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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