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5.04.021
劳动纪律的生效要件
@@ 广东省东莞某制品厂为记录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要求员工在上下班时均需打卡,并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授意或代人打卡立即开除”.该制度张贴在打卡机和厂区宣传栏等公共场所.1998年5月,李某进入某制品厂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李某授意同事詹某代为打卡被发现.某制品厂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本厂规章,遂将李某开除.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达不到被开除的条件,遂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劳动纪律、制品、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公共场所、东莞市、宣传栏、广东省、打卡机、仲裁、申诉、签订
F53;F24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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