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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4.015

不可忽视的细节--从一宗劳动争议案看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约束力

引用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起止的有效期,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由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应性广,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又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较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而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劳动关系上,劳动者是弱者,是被管理的对象,但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用人单位借强者的地位,随意提前解除劳动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不讲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书面明确谁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主体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补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议案、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责任、违约、劳动争议、合理流动、法律关系、地位、必备条款、有效期、适应性、劳动力

DF4;F24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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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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