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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4.012

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引用
@@ 案情简介孔某于1979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进入浙江省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3时许,孔某在该公司工段检查设备时不慎跌倒受伤.8月22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10月21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11月19日该市某医院出具证明,孔某第二次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大约需5千到7千元.11月15日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不再与孔某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于11月20日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关系.孔某不服,把该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请求依法仲裁:撤销该公司解除孔某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支付孔某医疗费用、继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交通费等4万元.

医疗费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内固定取出、鉴定委员会、仲裁庭、手术费用、伤残、劳动能力、检查设备、工伤、保障部门、浙江省、温州市、司炉工、补助金、补助费、证明、医院、续签

R68;S33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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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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