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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4.010

先予执行和先行裁决在工伤争议案中的适用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2日,外地来穗打工人员小向,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仅工作了4天,就在下班回宿舍的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生命垂危.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小向直至1 2月26日尚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小向来自农村,家境贫困,只拿出了1万多元后就再也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了,而公司不愿意为其垫付医疗费,小向在尚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面临被停药的危险.无奈,小向的家属一方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承担小向所需的医疗费并先行支付5万元.

先行裁决、工伤认定、医疗费、生命危险、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行政部门、事故伤害、劳动争议、劳动保障、广州、某企业、机动车、医院、停药、宿舍、人员、抢救、贫困、农村

D9 ;DF7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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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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