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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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4.005

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引用
@@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预告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条件辞职权、用人单位、无条件辞职权、书面形式、法定辞职权、劳动关系、法条规定、通知、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约定辞职权、权利、单方解除、劳动权、前置、程序

DF4;F29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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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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