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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5.02.014

受伤职工能否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引用
@@ 案情简介杭州某装卸运输队(以下称被诉人)指派该队职工万某(以下称申诉人)及其他3名员工前去杭州某绣品厂(以下称第三人)下属分厂处装卸货物.申诉人在三楼用电梯往一楼运货,当电梯停靠在一楼时,三楼层门启开,使申诉人连人带货从三楼层门坠落到电梯轿厢顶部.抢救治疗后,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七级.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对第三人的事故电梯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电梯无层门机械联锁、无停层保险锁、无急停开关等安全装置,安全检测不合格,属无证运行.因此,申诉人以第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医药费支付和其他所需费用多次与被诉人及第三人进行协商未果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受伤、职工、申诉人、杭州市、电梯轿厢、安全检测、劳动安全卫生、鉴定委员会、装卸运输、装卸货物、事故发生、伤残等级、抢救治疗、楼层、劳动争议、劳动能力、急停开关、机械联锁、拱墅、法律责任

X9(安全科学)

2005-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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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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