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5.02.013
应当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制度
@@ 女职工李某是某电器销售公司财务处的出纳,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3年12月,李某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由于其有习惯性流产史,医生建议其卧床保胎.从当月20日起,李某开始请病假休息,电器销售公司准予其享受病假待遇.2004年3月22日,电器销售公司书面通知李某:”按照规定你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现你的病假已经超过3个月,请你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到上班,逾期公司将按照<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爱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与电器销售公司协商未果,3月26日,电器销售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于当日向李某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制度、电器销售、计划生育政策、病假、委托代理人、通知、习惯性、女职工、流产史、劳动法、财务处、医生、医疗、协商、卧床、送达、签订、假休
D9(法律)
2005-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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