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5.02.012
国外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劳资双方自愿调解所谓劳资双方自愿调解机制是指由劳资双方在协商谈判达成某种共识的基础上,就争议调解达成一致性程序并按此程序来调解处理彼此间出现的分歧,这种一致性程序经常体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此外,劳资双方自愿调解机制还表现为争议双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非政府的指派,来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人士充当争议调解的第三者,以有效地解决争议.比如在德国,雇主与企业委员会如因某一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纠纷时,一般是由雇主和企业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的结果具有企业协议的性质;或是在企业委员会内组成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相同数目的雇主和企业委员会代表组成,并由一名外请的中立人士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资、调解机制、一致性、协商谈判、雇主、程序、组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集体合同、调解处理、非政府、选择、信任、签订、基础
F1(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2005-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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