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4.12.020
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案情简介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该用人单位认为双方系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合同期、职工、续签、通知、签订、录用、案情
D9(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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