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4.08.007
论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
@@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国营企业、一调一裁两审、争议处理、受案范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基本程序、处理机制、国务院、职工、违纪、条例、诉讼、构建、调解、辞退、除名
D9(法律)
200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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