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4.06.019
工伤赔偿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案情简介申诉人魏某,外省农民工,于2003年2月到被诉人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7月21日,申诉人在清理清花机棉絮时,右手不慎被卷进清花机,手指全部缺失,酿成事故.2003年10月,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004年元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双方就工伤待遇争议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申诉人魏某在法定时效内诉至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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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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