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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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4.06.018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

引用
@@ 案情简介申诉人巩某系某保险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2003年8月,该保险公司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0月20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时,巩某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由原”管理岗”改为”展业岗”.巩某认为,自己年龄偏大,身体多病,已不适应”展业岗”工作,便拒签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起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随即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申诉人不服,于2003年12月23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履行原劳动合同,补发2003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800元.

劳动合同、申诉人、保险公司、工作岗位、签订、劳动争议、管理岗位、公司改制、工资、仲裁、职工、员工、协商、通知、身体、年龄、股份、案情

D9(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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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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