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4.06.016
他们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了
@@ 案情简介张某等4人系江苏省兴化市某化肥公司职工.2000年2月,张某等4人所在单位由原来的国企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2001年7月,某化肥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张某等4人一直在某化肥公司工作.2003年7月底,公司季节性停产,职工放假,同年12月初,在公司恢复生产一个星期后,张某等4人还未接到上班的通知,便找到公司董事长蒋某,要求上班,蒋某对此要求不置可否.张某等4人认为被公司莫名其妙地解除劳动关系,且得不到任何补偿,便将某化肥公司告上了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某化肥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发2003年度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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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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