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4.04.006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
@@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一般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则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一般不包括聘用、留用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户主,私营企业业主及合伙人从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和促进城乡一体就业的重要途径.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灵活就业、集体合同规定、国际劳工组织、战略性调整、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用工形式、企业业主、就业形式、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小时计、劳动者、合伙人、私营、聘用
D92(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