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3.12.021
浅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在劳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 2001年8月,金先生应聘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金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采取的是手工考勤制度.2003年6月,金先生因工作中与部门负责人发生口角,被该公司口头辞退.7月,金先生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离开了该公司.但金先生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由于车间是两班倒,机械随时可能出毛病,单位安排他的工作时间是早8点至晚8点,而且双休日和节假日经常加班.因此他要求该公司支付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的加班费23880元.该公司称:金先生在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没有答应金先生的要求.金先生随后申请仲裁,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要求该公司提供金先生的考勤表.但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已更换,考勤表遗失,同时,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先生每天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未加班,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金先生2万多元的劳动报酬.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相同的判决.
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劳动管理、仲裁委员会、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人力资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维修工作、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法院审理、负责人、制度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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