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3.11.024
劳动合同履行要依法
@@ 案情简介被诉人胡某系申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至2002年6月11日.2002年5月8日被诉人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申诉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月31日发放工资时,因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培训费损失双方发生争执,没有发放被诉人的工资.被诉人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被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双方自行协商失败.申诉人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按培训协议返还5次培训费2.4万元.
劳动合同期限、申诉人、培训、工资、休假、人力资源、合同约定、续签、协议、协商、签订、赔偿、经理、案情
D9(法律)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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