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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3.11.018

劳动仲裁行为与劳动行政行为辩析

引用
@@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自我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法院审理行为显然属于纯司法性质,而劳动仲裁行为究竟属于行政性质或者司法性质,或者行政性与司法性兼而有之,目前仍众说纷纭.

劳动仲裁、程序行为、企业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当事人、调解、司法性质、争议处理、法院审理、劳动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行政、提起诉讼、内部自我、关系矛盾、法院判决、处理条例、裁决、劳动者、劳动法

D9(法律)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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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746

11-3892/F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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