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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746.2003.11.016

试论反诉在劳动仲裁审理中的适用

引用
@@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适用反诉,如何适用反诉,在理论上、制度上以及实务中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做法,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对当事人的反诉权并没有确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此也无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适用反诉,如何适用反诉,都是面临的新问题.近日新疆颁布的《自治区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当事人的反诉权作了规定.规则第11条规定:”被诉人如有反诉请求,应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针对此规定,笔者就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反诉及其适用,谈谈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反诉、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案件、认识和做法、正当理由、诉权、书面形式、审理期限、审理过程、劳动保障、办案规则、处理条例、自治区、仲裁庭、实体法、劳动法、程序法、制度

D9(法律)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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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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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1007-8746

11-3892/F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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