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46.2002.06.018
劳动仲裁建立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必要性
@@ 财产保全是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通常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前者是指在起诉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劳动仲裁、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当事人、保护性、利害关系人、诉讼、紧急情况、措施、受损、起诉
D9(法律)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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