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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89/j.cnki.issn.1009-105x.2024.01.010

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

引用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对于债权人以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并申请执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此时显名股东能否申请排除执行的问题,法院在涉案股权权属的审查判断上存在分歧,呈现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两种做法.合理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应当同时兼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债务人责任财产逃逸与保障案外人财产安定.形式判断标准在此方面存在不足.隐名股东未释放其拥有股权资产的信号来吸引债权人进行交易,故而债权人并未因股权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不具有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形式审查标准还存在片面追求执行效率的倾向,可能会对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宜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涉案股权的实体权属.囿于代持股权事宜的隐蔽性,法院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等直接证据判断存在代持合意困难,应转向对案外人是否实际出资、能否合理说明出资财产来源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案外人异议之诉、股权代持、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26

D925(中国法律)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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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05X

32-15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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