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05X.2006.02.012
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胎儿、民事权利、附条件保护主义、权利范围、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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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06-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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