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51.2015.07.001
重申矿产资源法的私法性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过分强调政府管制,私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发挥。我国修订《矿产资源法》应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区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作为勘探开发管理者的身份;突出采矿权在《矿产资源法》中的中心地位,使采矿权出让金与税各得其所,实行采矿权登记制度,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吸收采矿权许可证,实现不同采矿权主体市场地位的一致性,明确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路径;还应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措施,且恢复原状具有优先适用性。
矿产资源法、私法、采矿权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安全生产法创新团队”资助编号3142014015
2015-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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