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51.2012.12.005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我国矿业权之重构研究
我国将矿业权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之上位权,导致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被混为一谈,矿业权“依法取得”之公权性质与其“物权”之私权性质相捆绑以及《物权法》对矿业权的“用益物权”之定位,造成矿业权理论的混乱与非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矿产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因此,我国矿业权理论的重构非常必要.在重构矿业权的同时,应当重新调整国家定位,淡化其经营者身份,使其着力于矿业市场的培育与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保护.由此达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矿业权、用益物权、债权、国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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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7.1(工业经济理论)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项目"矿业权流转法律机制研究基于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视角"项目资助SCKCZY2011-YB012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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