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51.2009.01.007
矿业权交易效率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角色定位
由于矿业权及其交易的特殊性,矿业权人在交易矿业权时,有很强的提供虚假信息以牟利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增加矿业权市场交易的费用.如果某矿业权人将多次转让矿业权,尽管其同某一特定的受让人可能只交易一次,但若能使其以后的潜在受让人低成本地获知其在过往的转让交易中是否诚实的信息,那么该矿业权人就有树立和保持声誉的激励,抑制机会主义动机,而在每次转让交易中保持诚实,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现有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就可以通过收集矿业权人在过往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诚实的信息,并把它提供给潜在的受让人而扮演一种新的角色.
矿业权、矿业权交易中心、机会主义、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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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2(中国法律)
2009-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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