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972.2021.21.042
基于产品质量管理的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这是目前我国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最高规范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提出"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第十一条提出"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这些条款对科学数据管理中的科学数据质量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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