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972.2019.23.003
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使用
公知常识是创造性审查实践中广泛涉及的问题,在专利申请的实审、复审、无效程序以及诉讼阶段都经常碰到.在专利进行授权、确权的整个过程中,通过"三步法"使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结合形式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是一种常用的证据组合方式.在使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如果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可判定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容易受到其主观因素的影响,形成较大的自由裁判空间,这一方面容易导致公知常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说理方式的混乱,使得发明人的发明创造被轻易否定,影响了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
2020-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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