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972.2001.24.008
对创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思考(下)
@@ 目前,台湾创投业有以下特点:1、一般由受托的管理公司作为创投公司的实际发起人,多数管理顾问公司也认为创投公司只有他们一个发起人.创投公司的章程、投资领域和方向、股东的募集、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创投公司设立的一切程序,均由管理公司负责,而那些按<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的发起人,演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发起人”.
创业投资、发起人、创投、管理协议、投资领域、顾问公司、公司设立、法律意义、公司法、章程、演变、台湾、募集、股份、股东、程序
TP3;TN9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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