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972.2001.17.011
创业板市场:国际经验与我们的选择(下)
@@ 我国的选择政府的导向我国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同主板市场存在的最主要区别是:全额流通和针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较低门槛.较低门槛体现了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市场融资条件的原则,而全额流通问题涉及面较广.按照我国监管部门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一方面提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同时又提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满三年的除外,(2)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流通问题,另行规定.这部分条文中的”除外”和”另行规定”实际上已意味着,如果这个”另行规定”不能在创业板开张之前出台或在开张之后的短时期出台,作为体现创业板基本特色之一的股票全额流通意即创业投资撤出机制问题事实上已无法付诸实施.
创业板市场、国际经验、全额流通、高新技术、企业板、技术股份、上市流通、创新型、主板市场、问题事实、外国公司、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融资条件、门槛、科技企业、经济组织、监管部门、基本特色、股票
F27;F8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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