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608.2004.05.002
认真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实现我国科技事业更大发展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10月至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和我等分别率队,检查了北京、辽宁、浙江、广东、陕西5个省对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山东、湖北、重庆和四川6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科学技术进步、科技事业、大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人民共和国、实施情况、副委员长、直辖市、许嘉璐、蒋正华、重庆、浙江、四川、上海、陕西、山东、辽宁、江苏
F29;D92
200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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