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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67.2018.03.023

黑白合同以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典型案例解析之二

引用
”裁判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的,则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典型案例”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民一终字第67号””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 黑白合同 备案合同”裁判要旨”正常的合同变更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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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167

11-4803/Z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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