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67.2015.09.020
如何准确理解施工合同的备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请注意重点是“中标合同”,而不是“备案合同”。施工合同的备案制度实际上只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种措施,但很多建筑企业朋友对此认识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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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1;H05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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