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67.2014.08.005
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化解
【基本案情】<br> 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r> 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外注册,全外资)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某商业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包干,价款为7500万元,工期540天。由于施工期间内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加之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的漏算、少算,原告认为其存在巨大亏算,要求被告对材料上涨部分予以补偿,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为固定总价合同,此部分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拒绝支付此部分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原告、被告、原材料价格、房地产开发、投标报价、施工期间、施工合同、商业中心、签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国外注册、材料上涨、工程款、外资、钢材、补偿
TU7;TP3
2014-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