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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67.2013.06.005

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引用
  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装饰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装饰企业、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合同法、高院、浙江、行使范围、热点问题、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经济形势、建筑市场、建筑企业、合同无效、合同纠纷、指导性

D9 ;TU7

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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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1672-2167

11-4803/Z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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