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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051.2004.03.023

浅议学校人事争议解决的司法途径

引用
@@ 一、教师的受聘权难以得到司法救济 李某系某镇中学历史课教师.在2000年8月聘用中因历史课教师超员落聘;学校从中宏观调控,想让李某到该镇中心小学任教.李某不愿意去,呆在家中自办小商店卖货.一年后,学校对李某做出自动离职处理.李某不服,认为学校聘用不公,便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李某系教师,他与学校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学校、人事、争议解决、教师法、中学历史课、法院主管、行政部门、司法救济、聘用、民事诉讼、劳动争议、教育机构、宏观调控、合法权益、驳回起诉、中心、校对、小学、申诉、商店

D92;DF7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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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

1672-2051

11-4801/Z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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