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方式.商业存在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在东道国境内通过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贸易方式.2014年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这实际上就是在鼓励商业存在形式的金融服务出口.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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