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恢复时期的央行职能
在学界,有一普遍流行的观点: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人民银行基本上是国内唯一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银行的银行”职能,因此算不上真正的中央银行.然而,这个“定论”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它忽略了新中国成立后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 949年1 0月~1952年底).在这段时期,我国存在着数目众多的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仅充当着“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而且也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它与当时各类私营金融业的关系,基本上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这可以说是人民银行全面履行央行职能的首次实践.直到新中国完成私营金融业改造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基本职能才日渐弱化.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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