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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留比例底线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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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2月31日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发布《公告》(2013第21号),《公告》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公告》将有力地调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并实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目标,但当前“一刀切”的风险自留比例规定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风险自留设置的目的是希望发起机构加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风险监控,降低发起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其自留比例应与基础资产池的整体风险成正相关关系,以实现监管目标.

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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