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市场化并购重组制度
“新三板”并购重组制度与实践现状
制度现状
2009年7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2013年5月失效)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由主办券商进行督导并报协会备案.该规定着力发挥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制度优势,同时确立了较为市场化的备案制审核方式,满足了挂牌公司因缺乏资本市场经验而需要专业机构辅导的要求,符合高成长性、高科技型企业追求快速高效的特点,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力求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的理念.但此后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沿用该条规定.
2014-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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