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777.2016.23.023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缺失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以下简称四川省《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该款有关业主身份认定规则,存在以下重大缺失,应通过立法修正。
四川省、物业管理、管理条例、业主权利、认定规则、立法修正、法律关系、所有权、义务、身份、买卖、房屋、登记
F29;DF1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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