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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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777.2015.32.004

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引用
一、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含义和范围<br>  狭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仅指“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广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指的是所有特定主体掌握的、不为普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由于气候变化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多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各主体均掌握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管理信息。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国家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应依职权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也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等私权力主体依法公开的自身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甚至从国际层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各缔约方提交并公布国家自主贡献、全球环境基金公布捐资国的捐资信息等行为,也属于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范畴。

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温室气体排放、社会团体、权力主体、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作为、全球环境基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特定主体、企业、履行职责、捐资、国家、管理信息、联合国、缔约方

P46;D82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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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777

11-3876/F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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