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777.2015.20.008
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及国计民生,我国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不断修改《食品安全法》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动用法律和加强政府监管来应对棘手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旧层出不穷。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赖国家层面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罚,而忽略了政府监管之外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面对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要充分认识到,任何单一的监管主体都难以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全部职能。公众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直接的受益者和受害者,其具有天生的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抗制的能力,食品消费者和公众在抵御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面前也具有本能的主动性和彻底性。因此,强化和鼓励公众及消费者的参与是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强调政府监管之外的有益补充。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公众角色缺失除了上述的政府主导因素之外,没有健全的参与机制和渠道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渠道也是主要因素之一,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食品安全治理、公众角色、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消费者、违法犯罪、刑法修正案、食品安全法、主导因素、问题治理、传递渠道、监管主体、犯罪抗制、参与机制、安全信息、主动性、严重性、受益者、受害者、彻底性
F30;C91
〔本文系2014年度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研究”研究成果〕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