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777.2014.29.003
我国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直报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的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本地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并汇总上报。因此,如何在省级和国家层面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二氧化碳当量、报告主体、主管部门、制度、责任主体、消费总量、省级、国家发展、标准煤、组织、通知、能源、名单、汇总、改革
D82;P46
﹝本研究受到“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行业减排与市场机制中关键问题的支撑技术研究”2012BAC20B03支持﹞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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