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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777.2005.22.018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亟待完善

引用
@@ 一、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种是被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两种退出方式均明确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根本区别在于,主动退出即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市场主体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主动采取的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动退出即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市场主体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

市场主体退出、退出制度、被动退出、主动退出、退出市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制度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现行规定、违法违规、退出方式、法律法规、法定事由、登记手续、滞后、途径

F2 ;F12

2011-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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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777

11-3876/F

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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