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777.2003.19.022
卖官鬻爵的工商局长--海南省工商局原局长马招德受贿案始末
@@ 2003年8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马招德在任定安县委书记、县长、省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1.6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工商局、局长、海南省、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币、利用职务之便、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县委书记、没收财产、开庭审判、受贿罪、海口市、县长、判处、美金、贿赂、港币、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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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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