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校准实验室中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一、引言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5.5条和5.6条对期间核查提出要求:“5.5.10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5.6.3.3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校准实验室、仪器设备、期间核查
TB9;F224.0;G482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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