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省长:李纪恒2013年8月31日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第六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配备用能和排污计量器具.
云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排污单位、人民共和国、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县级、管理办法、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政府发展、开发、节能减排、交通运输、检测技术、计量数据、计量器具
TB9;F4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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