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价制定中的地方干预——以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为中心的考察
康熙年间,清政府曾规定盐价的制定原则为:价由商定,官员调控.康熙四十三年(1704),偏沅巡抚赵申乔核减衡州、永州、宝庆三府盐价一事,集中体现出在这一原则主导之下地方官员对盐价的干预.其作用不直接体现于盐价的确定,而是通过监控,对商人的定价形成一定的制约.这种干预行为的起因、曲折过程及实际效果,充分反映了地方官员、盐政官员、盐商以及市场等多种力量对于盐价的影响,揭示出清代盐价的制定机制是结合市场调节与行政干预、并受官商利益关系影响的多轨机制.
康熙年间、赵申乔、盐价、地方干预、制定机制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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