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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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189.2009.07.00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引用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条例、State Council、Office、Floating Population、Work、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低生育水平、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行政区域、户籍、合法权益、直辖市、市辖区、育龄、维护、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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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C92

2009-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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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1004-8189

11-455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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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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